关于三方协议的有效性和违约金的问题请教各位,请支招

三方协议里面规定了服务期为3年,违约金为2500。到公司的时候签订了劳动合同,里面没有再对违约金进行规定。我想请问几个问题:
1、签订老同合同之后,三方协议是不是就是失效了?
2、我在工作了差不多两个月就离职了,还在试用期内。并且是提前一个月告知单位了。离职手续都办好走了,但是公司调档案的时候告知需要违约金,但是这样辞职需要违约金吗?
3、违约金明显高于我一个月的工资:转正之后才2000,况且我没有转正。这个是自愿原则签订的数目,还是说像劳动法规定的:不得高于毕业生一个月工资??

请各位专业人事可以帮我看看这个问题,如果我有道理,我是绝对不会给国企这些势力低头的。搞再大我也要一个公平和正义!

1、签订劳动合同后,三方协议被取代,应认为已失效。
2、违约金约定在劳动合同法有严格限定。不符合条件,不必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追问

如果单位威胁不给我档案,我应该求助于什么部门?劳动局还是公安局?或者是记者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