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里面规定了服务期为3年,违约金为2500。到公司的时候签订了劳动合同,里面没有再对违约金进行规定。我想请问几个问题:
1、签订老同合同之后,三方协议是不是就是失效了?
2、我在工作了差不多两个月就离职了,还在试用期内。并且是提前一个月告知单位了。离职手续都办好走了,但是公司调档案的时候告知需要违约金,但是这样辞职需要违约金吗?
3、违约金明显高于我一个月的工资:转正之后才2000,况且我没有转正。这个是自愿原则签订的数目,还是说像劳动法规定的:不得高于毕业生一个月工资??
请各位专业人事可以帮我看看这个问题,如果我有道理,我是绝对不会给国企这些势力低头的。搞再大我也要一个公平和正义!
如果单位威胁不给我档案,我应该求助于什么部门?劳动局还是公安局?或者是记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