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发生事故,请问事故责任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时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资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从这些规定看,不管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均需履行劳动法律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工伤事故案例-劳务派遣工受伤,由谁申请工伤认定?
朱某来自江西,今年他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后,被派遣到宁波北仑一家工厂担任技术员。上月底的一天,朱某在上班时被一根电线绊倒,导致右手骨折,现仍在住院治疗,已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为此,朱某要求进行工伤鉴定,但工厂认为,朱某属于劳务公司的人,而企业只是用工单位,工伤鉴定应由对方负责申请。但劳务公司认为,朱某是工作时在车间受伤,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由于双方互相扯皮,影响朱某的治疗和权益维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不仅明确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为“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且也明确了当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具有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本案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应为劳务派遣单位,并非工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劳务派遣工受伤,由谁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