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女方在05年登记结婚生一儿子,2010年因性格严重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注明儿子由我男方抚养,女方不需要支付一切费用!今年经过双方情愿达成协议:就是把孩子交给女方抚养,男方不需要支付一切费用,但有探视权!请问各位法律界人士,可以在当初婚姻登记机关把协议改了吗?改了有法律效用吗?还是要走法律程序才能有法律效用?可是我们双方都不想上法庭,双方都是自愿的。求解,万分感谢!
但我儿子检查得了遗传病,我去亲子鉴定儿子不是我的血缘关系!但我不想告女方赔偿什么,也不想把事闹上法庭,毕竟这是不光彩的事,况且儿子跟了我7年有感情了。考虑到孩子是无辜的,也挺可怜的!请问我这种状况,把孩子交还给女方,需要什么手续而使今后不再有纠纷呢?谢谢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但我儿子检查得了遗传病,我去亲子鉴定儿子不是我的血缘关系!但我不想告女方赔偿什么,也不想把事闹上法庭,毕竟这是不光彩的事,况且儿子跟了我7年有感情了。考虑到孩子是无辜的,也挺可怜的!请问我这种状况,把孩子交还给女方,需要什么手续而使今后不再有纠纷呢?谢谢
追答私下把小孩送女方抚养,应也不会有什么纠纷,要不然就到法院只谈变更抚养权不谈亲子鉴定一节,调解结案。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