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了一个新工作,老板说:试用期三个月,工资2000,转正之后工资4000到4500。我在北京。可是上网查了下说是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求大神帮忙告诉我下,我这个工作的工资合理吗?
那即使这样也是不违法劳动法的,是吗?
切,小公司谁会查这些,你不嫌就去告你老板吧?你有时间耗?你有钱耗?还不如正经的好好找份靠谱的工作,直接和老板说你这样的薪资待遇我无法的接受,如果你真心想用我的话,就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