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作治伤残,请教以劳动法还是民法?

如题所述

农民工定义太广泛,不知道伤者与雇主实际关系的情况下,无法判断伤者在工作中受伤是应当通过民法还是通过劳动法处理事故。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年龄在60岁以内的,应当按照劳动法执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雇佣关系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按照人身损害要求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6-01
是不是工伤,你说的不算,我说的不算,得由法律说了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其核心是“工作原因”。具体可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同时也规定,认定为工伤有个前提,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有用工资质的主体,并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事故才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既然是给私人干活,同时也没有劳动合同,要认定工伤的话,你得先确定劳动关系。说白了就是找谁要钱的问题,如果老板是自然人,那你与老板之间就是平等的自然人,二者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那就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受民法通则调整,你只能按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
如果老板是有营业执照且你给私人干的活是老板让你去做,而且这些活是属于老板业务范围内的事,那就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了。
工伤认定程序有点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但《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的相关法规对赔偿标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赔偿金额是法定的。
如果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工资册等,最好先确认清楚后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手续(自申请被受理之日起正常情况2-3个月有结果)。其次是在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这个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治疗终结后申请做鉴定,正常情况下看自材料递交后60日内有结果。
第三是拿到伤残等级后计算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对赔偿都作出了明确的的规定,只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仲裁、工伤认定处的对这一块的政策都比律师还熟悉,而且是免费的。
一般来说,只要认定了工伤(也就是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拿到等级鉴定文件后,根据级别,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有: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伤残辅助器具费、停薪留职期间工资、护理费、残疾待遇等。其中,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用、挂号费、住院伙食补贴、符合条件的转外地治疗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伤残待遇根据伤残鉴定程序的评定结果不同而有所不同: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支付标准,以社保部门核定的为准。
这是正确的解决渠道(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赔付金额也是最高的)。
才住了46天老板想让出院 给赔偿6万元,可以明确的告诉你,绝对不行!
至于说赔多少钱合理,在没有认定为工伤且没有见到病历之前,不好告诉你(也不想象某些“律师”一样误导你),但6万元肯定太少了。
医生说半年能像正常人走路但不能工作,1年半取钢板,取了钢板休息三个月,那么是不是一年半和这三个月期间都有工资?这段时间可以视为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老板当然要承担这段时间的工资,但具体标准原则上得以事发地劳动行政部门统计的为依据(是依据当地同岗位平均工资还是最低工资、或是社会平均工资,或是当地缴纳工伤保险的平均工资就不好说了,原则上我们是以当地缴纳工伤保险的平均工资计)。
乱说了一大堆(但这是最正确的的解决之道,因为我一年要处理三百多件工伤事故的),先告诉你这么多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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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05-31
不是劳动关系,按民事的人身损害赔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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