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如果A公司开了背书转让说明,但是上个月付款给A公司已经入账了,那么本月如何作分录?
没关系,把这个背书转让说明附在已经入账的那张凭证后面,作为原始凭证就行了。不用另外再做一笔分录了,否则就重复记账啦。 如果非要做到本月,用红字把上月入账的冲回,再重新入账(与分录没关系,只是手续不健全,税务会有问题)。
是不是就可以直接挂着,不去管它,付款给A公司就做A公司的账务,收到B公司的发票就单做B公司的账务,可以把他们分为两个企业来做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