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10-26
不能签,你可以凭着你在工厂工作的证明,比如工资条、员工证,去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劳动仲裁,如果证明你们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得到补偿
追问您好!请问我这种情况能获得这样的经济补偿。
第2个回答 2015-11-03
员工在一家工厂做了6年,公司没有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是违法劳动法的
(1)《劳动法》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和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法》对于未缴纳社保的第七十二条规定如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对于未缴纳社保,对于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3个回答 2012-10-26
不能签。“也没有帮我买社保”,若是指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你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项的规定,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及补缴自2006年5月以来的社会保险费。2007年以前的经济补偿事宜,你可到劳动行政部门询问并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若是用人单位不能满足你的要求,可向劳动监察机关投诉。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一,与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起诉:
1,劳动者可以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超过1年未签订劳合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