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所需资料:
一、设立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合法住宅用途的房产证(是指市政府或市国土及住宅管理部门发放的住宅用途房产证,对商住两用、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也可认定为住宅用途房产)或相关证明材料及业主身份证及户口簿;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以一个月内有效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市、区房屋登记中心出具,下同)代替;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以房款缴交票据复印件(核验原件)代替,另收取入伙通知书或两个月内的水(电)缴费清单。申请在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立户的,需收取租赁合同。
二、设立集体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
2.单位授权专管员的委托证明(介绍信)及其身份证;
3.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
4.单位的房屋产权证明(条件中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单位,可以房屋租赁合同代替);
5.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的收取30名以上在职人员近一个月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清单,其他单位由其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6.对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需收取直通车企业证或相关证明文件,非法人企、事业单位,需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迁入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在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的需提供相关房产证件证明;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或挂靠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
四、迁入单位集体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属丧偶的,收取死亡证明材料;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5.申请人现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申请人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及同意迁入意见并盖章,配偶(子女)一并迁入的,应同时注明;
6.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五、迁入代管户的应收取如下材料:
1.代管户成员办理户政业务(出生登记、办理身份证除外)时,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三个月内的房屋产权查询信息单,对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无房屋产权信息的,给予办理户政业务;
2.申请人户口簿、现婚姻法律文书。申请人属未成年人的,还需收取出生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本市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4.劳动年龄段申请人的待(失)业证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5.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设立集体户的证明及申请人近三个月的社保单据;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拓展资料:
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流程:
一、各受理点已开通户政业务网上预约服务,办理业务请登陆户政预约平台或拨打114进行预约后办理。
二、迁入家庭户,办理程序:
1.申报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申报人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申报人的身份证。
关于申报人的要求:
(1)在本人房产或在本人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申请人应到场办理;
(2)在配偶(子女)享有超过50%产权的房屋立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产权人不需到场;
(3)在亲友房产立户的,申请人(即户主)及房屋产权人应到场;
(4)迁入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家庭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户主到场办理;
(5)挂靠亲友家庭户的,申请人及户主应到场,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
(6)整户迁移应由户主到场办理。挂靠在他人家庭户内,如该户办理户口迁移,应与户主一并迁移,挂靠成员不需到场。
2.对于迁入房产立户的,户籍民警应联系社区民警,确认该房产有规范的门楼牌后当场核准办理;
3.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需要办理身份证。
三、迁入单位集体户,办理程序:
1.申报人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关于申报人的要求:
(1)个人申办的,本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可不到场;
(2)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可由学校管理员统一办理;
(3)整户迁移的,由单位管理员办理。
2.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新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变更等申请集体户整户迁移的,由单位管理员到新单位地址所在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民警审核后办理;
3.对于迁入房产立户的,户籍民警联系社区民警,确认该房产有规范的门楼牌后当场核准办理。
四、迁入派出所代管户,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对代管户人员签发集体户口卡,并在卡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派出所代管户”字样章。不收取证件工本费。
参考资料:深州市户口网--深圳市内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