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对方几乎天天都来探望,隔三差五就要带孩子过夜(儿子今年3岁),孩子回家后情绪不稳,总要找妈妈。协商探望时间,对方拒绝沟通,这样下去对孩子的影响会非常不好。
补充一点离婚协议里关于探望权的条款是这样写的————"女方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情况下,随时有探望儿子的权利。"
就只有以上这一条关于探望权的协定。
能不能带走过夜要看双方怎么协议的。如果协议上注明不可以过夜就不能带走过夜。如果没有注明则可以,但不可以剥夺探望权。如果一方探望孩子对孩子身心不健康,可以申请暂时中止。如果要变更探望权协调需要跟对方商量,如果协商不了可以走司法程序。
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的情形:
当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
法院可以终止探视权情形: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
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以上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
子女探视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带走过夜不属于探望权的一部分么?
追答当然不属于了,探望就是过来看看,陪孩子玩玩,带走过夜那就不叫探望了
追问问题是在《婚姻法》里对探望权的定义是: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问题就在“短期共同生活”的定义是什么?是不是指可以带走过夜?还有什么叫短期?一天还是一周一个月?
追答可以短期共同居住,你也得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才行。
这个你就要看有没有对应的司法解释了,如果没有的话,那就很难界定了
追问我若不同意她带走儿子过夜,她就威胁要起诉我,在这方面法律上能支持她么?
追答个人认为她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当然如果有附加条件,还是要依法办事。
追问问题是在《婚姻法》里对探望权的定义是: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问题就在“短期共同生活”的定义是什么?是不是指可以带走过夜?还有什么叫短期?一天还是一周一个月?
追答我没找到短期共同生活的定义,检索的结果也多数是建议协商解决,短期这个词本身就很难拿捏,协商不成可以针对探望权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我就问下,探望权包括带走过夜么?是否可以拒绝她带走儿子过夜,只让她探望儿子。主要是不想让她带走过夜,而且她不是本地人,假若带走儿子不送回,就算她是违法,我要追回儿子那也是很麻烦的事情。
追答是否能过夜,是由你们双方协议决定的。如果你不同意,你们双方就对探视方式产生了分歧,化解分歧的方式,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即如果其探视方式已经对小孩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你可申请中止探望的权利。 希望可以帮到你。
也就是说若我拒绝对方带走儿子过夜,对方可以通过起诉来获得支持?
追答不排除,但不一定是他,你也同样可以获取法律援助。
只要你的要求合理,对方应该答应,最好是协议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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