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凭期内甲方需要转让或抵押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依据是合同法230条
也就是说合同的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据的,如果你们也想买房子的话可以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房东的转让合同,如果你们不想买房子的话那就不管这个条款了
2.现在的情况是房东要把房子卖了,然后要求我们11月24号前搬离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是合同法229条
这个条款就是著名的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房东把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依法你们也有权根据租赁合同住到2011年8月23日,对于房东要求腾房的说法是于法无据的,你们可以不予理会
3.如果我们不同意房东提出的赔偿条件 我们是不是可以有权利不搬走
当然有权不搬走,只要你们的租赁合同还在就不怕,具体解释见上面第2点分析
4.或者有权利要求房东赔偿更多的损失
如果你们不想住了或者房东折腾得你们没法住了,那么依法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是合同法107条
至于误工费、搬运费、新房装修费等等这些都可以计入损失范围,当然你们必须有证据证明你们确实有损失,比如拿出搬运费的收据等等
就本案而言,建议继续承租而不是搬家,否则的话是你们得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耗费的时间比较多。依法选择继续承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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