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到房东要求退房合理吗

如题所述

  1.租凭期内甲方需要转让或抵押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依据是合同法230条
  也就是说合同的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据的,如果你们也想买房子的话可以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房东的转让合同,如果你们不想买房子的话那就不管这个条款了
  2.现在的情况是房东要把房子卖了,然后要求我们11月24号前搬离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是合同法229条
  这个条款就是著名的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房东把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依法你们也有权根据租赁合同住到2011年8月23日,对于房东要求腾房的说法是于法无据的,你们可以不予理会
  3.如果我们不同意房东提出的赔偿条件 我们是不是可以有权利不搬走
  当然有权不搬走,只要你们的租赁合同还在就不怕,具体解释见上面第2点分析
  4.或者有权利要求房东赔偿更多的损失
  如果你们不想住了或者房东折腾得你们没法住了,那么依法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是合同法107条
  至于误工费、搬运费、新房装修费等等这些都可以计入损失范围,当然你们必须有证据证明你们确实有损失,比如拿出搬运费的收据等等
  就本案而言,建议继续承租而不是搬家,否则的话是你们得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耗费的时间比较多。依法选择继续承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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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14
更换居住房屋属于租赁合同实质内容需要双协商致才变更约定单随意变更效所述条款限制作承租主要权利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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