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与公司签订两年的合同,后因家庭问题需要从青岛到上海生活,因事发突然,故没有提前3月提出辞职报告,在离职期间2周通过书面及口头的方式向上级领导提出申请,上级领导因无权决定为由迟迟未能答复。该员工同时在4.23为其召开欢送会,并于4.25到达上海,并在上海找到新的工作,要求5.1去公司上班。
5.3新公司收到该员工原公司的一封律师函,称该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若雇佣的话属于“双重用工”,导致该员工现在无法在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并在上海生存!请问各位大侠,应该怎么处理?
谢谢您的回答,另有几点不明:
1.部分损失,是否由原公司来设定赔偿标准?(该员工选择的新行业,与原行业没有任何关系)
2.劳动仲裁的话,需要注意的事项是啥?
我所说的部分损失是指:您没有提前通知,导致公司缺岗,没来得及招新人的损失。可以协商一下,不会很多的数额。一般不会劳动仲裁,只要协商估计单位也不会可以为难。都给你开欢送会了,说明某一个领导可能为难你,尽量打通一下关系。另外确实要是仲裁的话,证明您上述所说,然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返还保险手册等物品就可以,这样的很简单,仲裁委都会支持劳动者一方的。
追问55555我感觉我朋友的原来公司老总太过分了,竟然发律师函,太夸张了吧??这是摆明了不到合同期限不给活路啊,请问这事儿是合法的么?不好意思,我问题太多了,一会儿多加分~!
追答确实是有点小题大做,但是也或许你朋友对于原公司有很大的作用,公司不想放人。想挽回。事情是合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是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他们这样做事合法的。我的建议还是如上述回答。最好协商。希望帮到您,希望采纳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