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先被一个法院先查封,另一个案子可以执行吗

如题所述

一般不可以,其他法院要进行轮候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物作出处理后,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执行期限 :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方式 :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扩展资料:

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某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在上述的处理原则之外,以下两种情形下应当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第一,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的;

第二,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的优先受偿债权以及执行费用后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一般不可以,其他法院要进行轮候查封。

轮候查封请参考: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对多个债权人清偿的法院执行原则请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
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
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
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7-29
后来银行在另外一个法院起诉要求被执行人还款,判决中也写明了在拍卖变卖这个这种客观表现即是优先权,只要抵押有效,并无不当。 没有错,银行抵押,
第3个回答  2016-07-15
一般不可以,其他法院要进行轮候查封。 轮候查封请参考: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对多个债权人清偿的法院执行原则请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
第4个回答  2012-07-29
不可以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