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坚决要离婚,她用一招挽回了婚姻
黄女士一开始以为她和老公的生活能够一直这样平平淡淡下去,直到那个女人出现了,她遭受到了婚姻的背叛,当时气头上她是想过要离婚,但是后来冷静下来,回想以前跟老公的点点滴滴,她发现自己根本无法放弃这个家庭,但是老公对她的态度大不如前,十分冷漠和不耐烦。
但是,黄女士也没有因此放弃,她相信老公会再回到她的身边的。
她在网上看了很多挽回婚姻的方法,跟朋友也讨教了许多办法,但是效果不大。后来,她在网上找到了缘盾情感挽回机构。
缘盾情挽回感机构有专业情感挽回老师、资深高级婚恋关系指导师,帮助很多女性修复情感问题,很多家庭在老师的帮助下破镜重圆。当时黄女士就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老师给的观点是极其尖锐,一针见血,能一眼指出情感问题的本质。她听完老师的解答后,认识到经营婚姻情感,不是卑躬屈膝,卑微到尘埃里,就能挽回,也不是找几个闺蜜朋友讨教,就能改变。她决定按照老师的方法一点点去挽回自己的婚姻,效果真的让她太意外了!
根据老师的指导,三天后,老公就主动提出谈心了。黄女士当时心跳得不行!以前他们可是交流很少的,根本不会说心里话!大概两个月后,黄女士反映说老公对她温柔了好多,而且看她的眼神很异样,更惊喜的是,老公主动带她去旅游!老公对她说:“突然发现你最近像刚谈恋爱那会儿,十分迷人!”黄女士和老公的感情在专业老师的帮助下从不幸的婚姻到幸福婚姻的华丽转身,修复成功了。
黄女士曾经抱怨上天的不公,不过后来她才知道,幸福是可以通过自己抓牢的。她很幸运,找到了缘盾情感挽回机构,改变了这一切;她也很聪明,知道自己挽回效果也不佳,没有对症下药,就用了这一招——找专业人士。
更多关于情感方面的问题,婚姻挽回真实案例分析以及面对小三该如何处理等感情问题,可以咨询缘盾情感的情感专家,为你做一下婚姻诊断,咨询都是免费的,对解决婚姻问题可以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行动起来,为自己的婚姻和人生再努力一把,让自己真正的幸福。
法院判决不离婚的判决书生效6个月后,可第二次起诉离婚。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会判离。至于如果双方都要孩子的话,法院会把孩子判给谁,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的宗旨是跟谁对孩子比较好,比如谁的经济条件好一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可以知道准许双方离婚的原则是“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在确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时《婚姻法》列举了四种法定情形。
实践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去法院诉讼离婚,其中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好聚好散和平分手。
而去法院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有争议的情况。那么这样看来一方不同意离婚,就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离婚。
女方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受理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的。
小孩抚养问题,法院会考虑到谁更有抚养能力,小孩跟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发育。
如果是男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女方要起诉离婚并且要注意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家庭暴力的证据、包二奶的证据、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等等,通过证据说明两人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才会判决。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以知道准许双方离婚的原则是“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在确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时《婚姻法》列举了四种法定情形。
破裂认定
一、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
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而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
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
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践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
可以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
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扩展资料:
离婚诉讼中,应从取证主体、取证场所、取证手段多维度对当事人举示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证据全面审查。
一、关于取证主体。
第一类是涉及隐私行为的双方均具有处分自身权利之自由,如是否让该行为或某种状态为公众或其他人知晓的权利,离婚诉讼中,与婚姻中某一方发生过性关系的第三人的自认声明等书面证明材料、自行摄录的音频视频资料等。
第二类应是知情权主体,如夫对妻,妻对夫,上述两类取证主体之适用均应是以向人民法院举示并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前提;第三类即法律赋权主体,如公检法机关等。
二、关于取证场所。
区分公开场所与私人领域。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通过秘密录音、录像等方式在公开场所(包括工作场所)获取证据的行为不应认为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该证据材料就可以采纳为定案证据,因为当事人公共场所的谈话或其他行为具有行为人“外化”其思想或行为的意思表示。
以实录之方式将其内容记载并用来证明该行为的存在就并不存在侵犯行为人合法权利;同时,私人领域应可划分为纯私人领域(如住宅或其他非公开场所)与核心私人领域(卧室、浴室等公民的核心隐私领域)。
在核心私人领域无法定事由而所取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以避免对公民私生活秩序之破坏,而在纯私人领域的所取得之证据材料的取证资格应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是否予以采纳。
三、关于取证手段。
有权主体在获取他人隐私时,其手段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侵入他人住宅、破坏通信自由,以及其他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等方法获得之证据原则上应加以排除。
如甲男与乙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甲妻为了取证,潜入乙女家中安装摄像头,则甲妻的行为侵犯了乙女家人之隐私权,但同时考虑到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性,原则之内也应有所例外。
情况特别紧急,不立即采取私自扣留等措施将会使证据在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官可认考量认可该类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当然,紧急情况本身应由主张方加以证明并由法官酌情予以判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离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离婚诉讼中证据效力认定与隐私权保护初探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