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当初签订劳动合同上写明是辞职的话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 主要岗位提前2个月申请 现在我提前2个月了 但是公司以要搬厂理由不批 当时还签到了一份新员工入场须知 上面写的是要提前3个月申请 今天我问厂里却说要按照入场须知执行三个月 现在马上我离职申请的2个月时间就要到了 到时候我自动离职的话 工资不到时候不给我打卡里怎么办啊 为了一个月的工作 在跑到这里有不划算 这2个东西到底该以那个为准呢 我的理解是 如果他要按入场须知的话 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他跟我签到的劳动合同就是没效的啊 这样我的话 我是不是就可以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啊 如果说以劳动合同为准 可他现在有不批我辞职 我该怎么办呢 谢谢 请给予这方面的法律解释..... 谢谢
根据法律规定:
1、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是无效的。
2、你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时间到就去办手续。
3、如果单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你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你就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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