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问题

我表妹结婚七八年了,由于男方有了婚外情,表妹不想跟他过了,现在两个人要离婚!
他们有两个孩子,以前是跟男方父母一起住的,不知道有什么合法利益是应该维护的,烦请指点!
还有关于房子的问题,应该是结婚前男方父母买的,名字应该也是他父母的,但是毕竟最好的几年青春浪费在这了,还有两个孩子都要的话负担应该是太大了,毕竟女方离婚后不好再找,也请指教一下!
谢谢大家

  一、关于离婚:首先法院需要看是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参考的标准如: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四、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 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 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六、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一)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 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7-16
你好,若要离婚可以起诉法院,两个孩子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若已满10周岁,则会征求孩子的意见跟谁?至于财产,这不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在外有跟人同居的情形,若有证据证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第2个回答  2012-07-16
婚姻法第46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鉴于男方的不良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将孩子判给女方,由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有哺乳期的孩子吗?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结婚登记日期是哪天,房产证发证日期是哪天,谁的名字,谁出资的?
房子是男方父母的,与女方无关,女方得不到的。浪费青春这几个字在法律上不成立,负担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如果孩子判给女方,那么男方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满18周岁。
第3个回答  2012-07-16
1、离婚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且男方有过错,如果有证据证明,可以在离婚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子女抚养可以双方协议,一般哺乳期的子女,以女方抚养为主。
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要负担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这个也是可以协商的。
这个费用在必要时,子女是可以要求合理增加的。
3、如果双方在婚姻中没约定财产归属,,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女方可以带走自己专用的生活用品。对于共同财产,一般均分,但会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
如果你表妹对家中子女、老人的照顾较多,对男方工作的协助较多,可以请求男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4、对于房子,按照你说的情况,应该不会属于你表妹了。但如果离婚导致她生活困难,男方应该从他的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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