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2-07-25
关于为劳务派遣员工补缴养老保险金的函
×××公司: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我公司查阅贵公司相关缴交记录发现,贵公司截至目前尚未按规定的最低缴费比例(或:尚未按此前贵我双方协商一致的缴费额度)缴纳×××、×××、……等员工(或:由我公司派出至贵公司的所有劳务派遣员工)的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NNNNN元。
逾期申报、缴纳的,将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补缴额2‰的滞纳金(或列举更多类似持续未缴纳社保费用的负面影响),为避免贵公司发生不必要的额外费用支出,请贵公司于××月××日××时之前及时补缴上述费用。
特此函达。
××××劳务派遣公司
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