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依据为《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的意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扩展资料: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依据为《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的意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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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从理论上说,该笔死亡赔偿款应当属于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亲人共同享有,任何人的份额都是一样的,分配赔偿款的金额也是相同的。但是,考虑到受害人亲属成员的不同情况,应适当照顾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
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亲人,即死者的近亲属。民诉法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的原告,只有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的亲属时,其他近亲属才可以享有原告资格。
对于死亡赔偿款,受害人亲属未起诉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这是贯彻民诉中“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动剥夺或者赋予当事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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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被抚养人的赔偿是否也参照居住一年以上按城市算。
比如死者是四川人,在浙江城市工作一年以上,按城镇赔偿,
其四川老家的老人,孩子户口为农村,但也在城镇住,是否可按城市计算抚养费?
按照法律规定,以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区标准计算。同理,亲属如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也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应的费用。
追问但受害人浙江城市居住一年以上,被抚养人在四川城市居住一年以上。这个没有关系吗?
也就是说,死亡人或被抚养人 连续居住是否要求都在一个辖区内
没有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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