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符合户口所在地的分户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单独立户:
1、分户条件:当事人年满18周岁、经济独立、并有单独的门牌号等;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分户协议书等,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满足以上条件,即可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分户协议书等去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
参考资料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
3、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4、结婚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婚分户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购房立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二、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三、工作要求
因离婚分户,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可以凭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公安派出所调查材料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