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听过“音乐是没有国界的”、“音乐是人类共同的语言”之类的话。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提出“音乐的民族性”这一议题呢?
人类要表达思想、感情,除了要通过语言,还要借助于语调、语气,有时甚至还要借助于身体形态。事实上,语言由于民族的异别而给其相互交流带来了诸多不便,而在相互交流中真正相通的只能是语调、语气,音乐亦正是在此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从此角度讲,音乐才可以说是“人类共同的语言”。但由于民族的殊异,国人聆听西洋音乐作品时,常常“一头雾水”,辩不清南北.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气质、特点、习俗、风格、语言等等,由此而形成民族的异别,产生了不同于别民族的文化。由于音乐是在自然界的音响--尤其是在人类语言的语调、语气等音响因素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那么,所谓音乐的民族性也就有别于通常所泛指的民族性了。
民族性是指文化的地域性、独特性、阶段性,同时又是一种局限性,它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经济条件制约的心理素质、精神状态和思想意识。这里的文化是一个大文化概念,它包括政治、经济、科学、教育、艺术以及风土人情等所有人类在精神领域里的认识和积累。民族乐队与民族音乐都是以民族性为主要特征的,它因其独特性而使别的国家和民族无法参与其中,至多对其只有一般观赏和了解而并不能真正去欣赏理解它们并与它们全面沟通和交流,它更不能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所谓民族音乐,就是指那些各民族用自己独特的表达方式表达其情感生活的音乐。从具体形式上讲,这个独特性包括乐器构成和曲调风格两个方面,后者更是主要方面它指用民族乐器或者西洋管弦乐器演奏的民族民间曲调风格的音乐。民族音乐又包括民族民间音乐和具有民族风格的创作音乐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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