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

本人是17年6月领证,18年1月办酒席结婚的,4月因琐事争吵女方父母将女儿接回家,之后也在婚房住过2个月,如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女方家庭不依不饶,提出要补偿20万,并且家电要折价补偿他们。
我的情况如下:房产是我父母和我的名字,家电是女方购买但发票都已遗失,双方没有出轨、与他人同居和家暴的证据及事实,房产系婚前父母出资购买,产证上也是父母和我的名字,现在我每月公积金月供1800元,但每月我母亲会自动转账给我。
现在女方就是打定主意要尽量敲一笔离婚,如协议不成恐难免走诉讼路线,那么我有如下3个问题:
1.如果诉讼离婚的话女方的要求法院应该会不予支持的吧
2.虽然我母亲转账属于赠予,但每月的月供是否是我和父母共同债务,也就是说我的承担部分是600元,相应补偿女方300元/月
3.还有就财产分割的问题法院会如何宣判,谢谢!
另外我一直觉得妻子有心理或精神上不太健康,她自己也去外面花钱请心理老师咨询,前后咨询了几个月,火气一旦发作起来就是歇斯底里砸东西,打人或者打自己,我是否能申请对她进行精神鉴定?

一、女方的要求法院可能会支持的。因为,婚前购买的房产,是男方父母和男方的名字,属于男方父母和男方婚前财产。但是,如果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丈夫每月用公积金月供1800元在归还按揭贷款的话。这婚后贷款支付部分相应的房产,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男方的承担部分是600元,一般情况下,不是以补偿女方300元/月计算,而可能是以相应的房产的份额度计算价值的。
三、财产分割额度计算,如果房产证上没有写明房产份额,一般情况下,其中三分之二属于男方父母财产,三分之一属于男方婚前财产。男方房产中,离婚时,需要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如果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的。妻子存在心理或精神上不太健康,不是离婚的理由,如果妻子不同意鉴定,是不能强制鉴定的。追问

房产全部是婚前财产,女方应该是没有份额的吧,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还贷部分就算1800全是我还的,也只是补偿6月领证至今还贷金额的一半吧。

追答

如果房产全部是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的话,女方是没有份额的,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每月1800元是婚后还贷的话,情况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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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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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2-19

每个人在离婚时都想自己多分财产,对方少分财产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财产时注意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父母出资部分。父母出资往往是争议最大的一部分。

第3个回答  2018-10-05
您好!对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共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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