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工作了两年的高中在编教师,因考入其他学校,想辞去本学校工作,可是现在人事部门不同意辞职,说未满三年不得参加任何考试。如果我现在自动离职,去新单位上班,我的档案这些会调回新单位吗?原来的单位和人事部门会追究责任吗?(原来单位知晓我离职,但人事部门不知道。)请求知情人士提供点意见。谢谢!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教师(The teacher)既是一种社会角色,也是角色的承担者,泛指传授知识、经验的人,狭义上指指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并在教育(学校)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职业特点
1、职业形象的准公共性:教师虽然不像政治家、演艺人员那样是完全的公共性人物。但也相当多的时候暴露于学生、家长、社区的注视之下,因此必须善于塑造并维护自己的积极形象。
2、职业环境的相对封闭性。
3、工作绩效的模糊性。
4、职业待遇的福利性:教师的劳动成果不能以经济指标衡量,教师的劳动待遇也带有相当的福利性,所谓福利性。一指教师的待遇相对不高,一指教师的待遇相对稳定。
5、师生关系的隐蔽不平等性:虽然从法律角度来讲,师生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从教育的理想追求来看,师生也应该成为平等的对话者。然而在实际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尤其是教师在体力、智力、学识、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优势,师生关系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性可能是许多人所不敢承认、不愿承认的,但它又是极其隐蔽而顽固地存在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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