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的一个小问题

在合伙企业中,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合伙企业亏损倒闭后,要对银行的贷款予以清偿,银行要求乙偿还全部贷款,乙称自己只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不予还款。下面的分析是乙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的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所以乙的主张不成立,应该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想问的是,合伙人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是什么意思?这一句话能仔细解释下吗?债权人的含义?问题有点杂,谢谢了。(这是民法案例的一个小部分,如果不能得出结论的话告诉我,我再补充)

第1个回答  2012-05-29
很简单的问题。合伙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并不是有限责任,也不是比例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出现亏损,其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给予全部清偿债务的权力,合伙人不能拒绝。
但是该合伙人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要求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2个回答  2012-05-29
很简单,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有连带偿还的责任。所谓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是对内而不对外,就是这个约定只在他们二人之间有效,而对任何第三方都不起作用!明白了?
第3个回答  2015-10-25
无法作答,请回收
第4个回答  2015-10-13
问什么?直接说说看
第5个回答  2012-05-29
债权人是指有权追回债款的一方(银行),债务人是指应该偿还债款的一方,合伙人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只是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并没有与银行(债权人)有过这样的约定,所以,该约定只能对参加约定的合伙人有效,不能使用你们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去对抗债权人(银行)讨债的权利,损害善意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每个合伙人都有清偿债务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向银行清偿债务后,有权利以合伙人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为依据向其它合伙人进行追偿代为他们清偿的份额。所以,乙方有8万的房屋资产,银行选择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对案件的可执行性更有利些。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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