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1-02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裁员是经过上述法定程序的,你在公司干了5个月,公司应该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裁员还没有经过上述法定程序,现在才走程序,三十日之后,你在公司的时间满六个月,公司应该向你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