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查阅员工个人账户,理由是
风控,对员工行为动态进行监管,有利于发现案件苗头。但是,员工也是银行的客户,从大的方面来说,银行不应该区分储户是本行员工还是非本行员工,对于储户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是一视同仁。 ”
银行查阅员工在本行的个人账户,似乎在行业内是惯例。但在我看来,这个惯例是不符合《
商业银行法》中有关“保护储户个人信息”的规定的。
银行查阅员工个人账户,理由是风控,对员工行为动态进行监管,有利于发现案件苗头。但是,员工也是银行的客户,从大的方面来说,银行不应该区分储户是本行员工还是非本行员工,对于储户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是一视同仁。
很多银行并未与员工签订了授权查询个人账户的协议,就擅自进行账户的查阅,这也是
违法行为。但因为员工不敢举报,所以银行久而久之就把查阅员工个人账户当成是自己的权力了。
银行常常是这个样子:对外口口声声讲法律,其实对内搞的都是胡作非为。——查阅员工个人信息是,要求员工义务加班也是。银行的法务就是对外的,而不会对内。
一般来说,公民储蓄属于个人秘密和隐私,别人无权向金融部门查询或扣划。那么,谁有权查询你的储蓄存款呢?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机关在法定的特殊环境下,有权查询您的个人储蓄情况并依法作相应处置。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遵照办理。”可见,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查询和冻结相关人员的储蓄存款。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起诉中遇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下,对其存款、汇款应依法没收或者应返还被害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开户银行对其存款、汇款实施冻结、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国家安全机关《
刑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可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国家安全机关在法定条件下也有查询、冻结、扣划犯罪嫌疑人储蓄存款、汇款的权力。
税务机关《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储蓄金额及应纳税款的存款。有权书面通知其(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纳税义务人的存款中扣缴款项。”
除上述有关机关可以在法定的特殊环境下,有权查询公民的个人储蓄情况并依法冻结或扣划个人储蓄存款外,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具有采取
强制措施对公民的个人储蓄实施划拨或冻结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