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的理解!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问题1:这里的“新的证据”具体包含哪些情形?
问题2:这里的“原审庭”指一审还是二审?或者其他?
谢谢!

新的证据:1.在一审程序结束后发生了足以影响一审案件事实的法律事实或行为,如有关职能部门作出决定、企业发生兼并、分立等;2.当事人放弃了一审诉权;3.因当事人疏忽、认识偏差等造成了有证不举或有举证条件却未举证;4.一审程序中未搜集到证据。笔者认为,对此应加以区别对待:上述第一种情况属于新发生的证据,应为真正意义上的二审新证据;第二种情况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当事人须就此举证),当事人在二审的举证不能视为新证据;第三种情况因属于当事人主观过错,亦不能视为新证据;第四种情况对一审中不能举证属于客观原因,二审中所举证据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视为新证据。“原审庭”指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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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 【再审中的新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的规定。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涉及“新的证据”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的,只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所谓新发现,应当是指在此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不存在而在结束之后才出现的;或者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出现、存在,但从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当时的条件等诸多因素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而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提出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的规定,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时间也应在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才提出的证据,即使是新的证据也不再具有“新的证据”的法律效果。
第2个回答  2012-05-15
1,只要是证据,都包含;2,一审以及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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