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合同期为两年,还有将近一年的时间才合同期满。 现在事业单位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辞退了我(我们单位性质是森林防火,军事化管理,因为晚起床) 具体手续都还没办 按照合同规定 不允许在防火期内主动辞职 现在还属于在防火期内。
现在事业单位的领导把我辞退了 局长签字同意了 然后又打电话让我回去写辞职报告 我没有同意。 劳务派遣公司应该还不知道这个事情 并没有联系我 我跟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同还没有解除 也没有说重新为我找新工作 现在就是被事业单位辞退了 我认为单位辞退我的理由是不合法的 现在我能不能要求赔偿金呢?
这几天因为这个事情弄的很烦 想找个懂劳动法这一块的专业人员详细解答一下。我也知道 现在劳务派遣在我们国家滥用的非常厉害 所以很着急。因为领导三番五次的让我回去写辞职报告,我想既然你已经辞退了我,我干嘛还要回去写辞职报告呢。我犯得错误又不是严重违纪,只不过最近单位一些事情,领导拿我杀一儆百,准备清理单位一些不听话的同志。。。 急寻专业人士解答啊!!!!
关于证据方面都需要采集哪方面的呀? 因为我们几十个同事签合同的时候 合同并没有留在我们手里 虽然是一式三份。我有权利去劳务派遣单位要求看合同么?还有劳务派遣跟事业单位之间的协议。
1、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事业单位应当和公司协商把你调离该单位而不是与事业单位签辞职报告。只是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等待新岗位,工资福利照常,不能要求赔偿金的。
2、本来就有权获得一份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
1、对派遣单位的审查义务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应该在二年以上。
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的审查义务看似多余,但事实上是防范自身风险的必须要做的事情,因为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被派遣期间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今后用工单位想借助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想少发工资、不交保险减少成本的在2008年以后将不可能实现了。
2、对劳动者的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