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税局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如何开具发票的规定

如题所述

融资租赁企业采取的经营方式为:如购入价值不含税100万元租赁标的物,将标的物价格(本金100万元)和租赁费(利息20万元)合计分期收取(一般是2年24期),每月(期)收取5万元。那么在营改增之后,其当期购入标的物的进项税额能够一次性抵扣100*0.17=17万元,但当期的销项税额仅为5*0.17=0.85万元,融资租赁企业将出现大量留抵税额,企业反映对其资金占用影响巨大。据在上海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反映,上海试点后采取本金可在当期一次性开票,利息部分按租赁期开具发票的做法,避免对融资租赁企业产生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因此能否对融资租赁企业采用类似上海的做法,以减少大量留抵对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江苏省国税局答复:开具发票的时间应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在直租模式下,为何融资租赁公司执着于上海模式的一次性开票呢?这可能是对客户有利,便于对客户开展业务。有没有退税的利益存在呢?就提问涉及的案例来说,假设标的物一旦购入则马上起租,单项业务前20个月没有增值税可交,后四个月开始缴纳增值税,每月缴纳0.85万元,销售额是5万元,每月税负率是17%,按照超三返还规定,假设逐月即征即退,可以每月退税0.7万元,每月实际负担税款0.15万元。后四个月一共负担税款0.6万元。该单项业务的整个周期的税负率是0.6/120=0.5%.如果一次性就本金开票,假设标的物一旦购入则马上起租,开票次月即收取第一月本金,开票当月进项销项相等,无需缴纳增值税。其后的24个月,每月收取租金5万元,但每月仅需要就其中的20/24=5/6万元开票并缴纳增值税,这个时候的开票金额也是当月的销售额,每月实际负担税款0.03*5/6万元,每月退税=0.14*5/6万元。24个月一共实际负担税款(0.03*5/6)*24万元=0.6万元。该单项业务的整个周期的税负率是0.6/120=0.5%。 如果不考虑税款的时间价值,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差异不大。时间仓促,来不及复核。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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