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二人,皆为农业户口。30余年前其弟提出分家,其父母同意兄弟二人各继承一处住宅。其弟于1980年左右由北京远郊迁至北京近郊并落户农村,87年左右当地批其宅基地建房后很少回老家。近期其老家老母去世,其弟想把30余年前继承的老宅以自己名义翻建,可否?有何法律依据?
请熟悉《农村宅基地法》的朋友详细解释!
说明:其弟现所居住地(北京近郊农村)几年前农户整建制转为城镇户口!
其弟子女皆为非农业户口并在外企工作10余年!其弟继承的老宅至今宅基地使用证上仍是其已故父亲(其父1997年左右去世)的名字!
因为急着动工翻建,如果是国土部门的朋友并知道的希望能够解释详细些!说清法律依据呀!及到底可不可以翻建?有什么变通的方法可以顺利翻建?
谢谢!
如果以危房为理由可以翻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