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各位
我的车1月份在高速上被一车追尾,高速交警大队认定对方全责,当场签署责任认定书一人一份,对方当场掏1万元,我签了个收条给他。 回去后,我的车修理费用将近三万多。(因为我的车有一部分对方保险公司只修不换,但是4S说只是修的话对以后影响很大,所以我就更换了那个部件,价格12500元)。维修费用自己先行垫付。但是对方一直拖欠余款,已经五个多月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想咨询各位,在责任认定书已经签字的情况下,这种拖欠款的情况会不会影响他的年审?事故赔偿结束难道不需要双方签个字认定下吗? 因为第一次遇到这种比较大的事故 所以一些程序都不太懂谢谢各位 不甚感激
4S给我的车辆保养单上写了:如果不更换该零件,会对以后造成影响,建议更换
请问这个在法院管用吗?
谢谢
对于4S店出具的证明,法院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