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买房了,还能提取公积金吗

或者先取过公积金了,以后还能公积金贷款吗?两个问题。

一、按揭买房的话,银行/公积金已经放款,并取得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以及购房发票,二手房需完税证,在贷款期间提取。全款买房的话,取得上述资料,在付款后两年内提取。二、以下这三种情况下都是可以提前公积金的:1、贷款购房: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直到贷款还清为止,每套房屋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贷款的当年还款额;2、一次性付款购房:一次性购房需要在购房后一年内提供材料提取公积金,且只能提取一次;3、离职:如果离职后没有新的工作单位,离职一个月后可以办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2-21

可以提取公积金的。

根据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提取公积金的要求: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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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2

公积金贷款买房了,还能提取公积金。

以下情况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以提取剩余公积金: 

1、购买首套自住用住房(不包括二手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用来补缴剩余购房款,若补缴完毕公积金还有剩余可以取出;

2、购买首套自住用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房款,可以提取公积金剩余额度;

3、购买首套自住用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目前国家的政策还对住房公积金余额可提取还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做了调整,具体情况你可以到你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问一下。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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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7-03-01

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第4个回答  2017-05-12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提取。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提取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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