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过失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在共同加害下,大多数情况需要意思联络,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是必须不具有意思联络;
2、共同过失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主体人是否确定。在共同加害下,各侵权行为是是确定、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情况下,只是数人实施了危险行为,而真正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
3、共同过失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因果关系是否明晰。从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看,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可能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而在共同加害情况下,因果关系是确定的,一定可以由因到果。
扩展资料: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能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
(二)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危险性质。所谓共同危险性,是指数人的行为都在客观上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的可能。申言之,数人的危险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对于这种致害可能性的分析,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
(三)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人所致,但无法判明孰为真正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是全体行为人的共同行为,而是其中的某一人或部分人的个别行为所致,这是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的本质区别。
(四)部分人(实际致害人)的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中,全部行为人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也没有意思联络。“如有意思之联络,则其人之行为纵令不能发生该项损害之结果,亦当认为帮助之共同侵权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侵权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危险行为
据我所知,《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侵权和共同过失侵权,而共同危险行为是在他们两者范围之外的。例如,甲乙两人相约在某地飙车比赛,车速达200多公里。此时甲车发现前方有一辆出租车,及时避让,而乙车避让不及撞上出租车。请问这里的甲乙是共同过失侵权还是共同危险行为?
追答个人认为:撞上出租车为共同危险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在共同加害下,大多数情况需要意思联络,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是必须不具有意思联络;2、行为人是否确定。在共同加害下,各侵权行为是是确定、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情况下,只是数人实施了危险行为,而真正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3、因果关系是否明晰。从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看,各个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可能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而在共同加害情况下,因果关系是确定的。
既然您说共同加害下个侵权行为是明确的,而共同危险行为的真正行为人不确定,那么撞上出租车应该是明确有侵权人的吧......我的辅导书上说以上事例属于共同过失侵权。 书上说共同的行为就会产生共同的注意义务,对共同的注意义务的懈怠,造成损害就是共同过失,甲和乙对出租车的损害即为共同过失....
追答这个知识点我很多争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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