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深圳市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李浩律师为你解答:
试用期有效存在的前提是法律承认其合法地位。也就是说,并非只要有约定就会存在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其还取决于法律是否存在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知,有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含三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此时,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另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可见,以上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用人单位均不得违反,否则,即使有约定,也属无效约定而不产生试用期的效果。劳动者对此应有所明确,以便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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