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合同法将违约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

如题所述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含义,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追究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无行为责任”。

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基本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基于以下立法本意:

首先,从责任构成上,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则上不考虑其是否有过错。

其次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促使守约方的利益实现。

再次,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无闭封的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一切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一般都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可免予承部分或全部责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9-02
  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为无过错责任的主要理由有:
  (1)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历史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2)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确立的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该案中,一农民耕种一地主的土地,按照约定该农民按期应交纳一定的地租,案发这一年,由于普鲁特亲王率领的军队占领了这块土地并将该农民从这块土地上驱逐了出去,致使该农民无法耕种,自然颗粒未收,从而不能交纳地租。地主诉诸法院,农民败诉。此案确立的违约责任是十分严格的,即使发生不可抗力都不得免责。正如该判例的判决中所述:“在该当事人依其自己的合同为他自己设定了一种义务或责任时,他就有义务完成它,只要他能够做到,不管存在什么样的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的意外事件,因为他本可以通过在合同中作出规定而不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义务。因此如果承租人答应修理房子,尽管该房子被雷电焚毁了或者被敌对者拆掉了,他仍然应该修复它。”后来英美合同法在发展过程中,对不可抗力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逐步给以承认。到今天为止,英美合同法依然奉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第2个回答  2012-04-14
同意一楼的观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为严格责任为主,辅助以过错责任,这是从我国的道德 属性只要求;鼓励市场交易之要求;附合我国的要求。大陆法系将违约责任规定为过错责任是继承罗马法。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后来由于过错责任不能很好地维护交易的安全,又采取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例外的原则。瑕疵担保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更多的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4-05
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违约责任定为过错责任将导致市场混乱。追问

可是大陆法系一般将违约责任规定为过错责任,瑕疵担保为无过错责任啊,这又是为什么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