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怎么区分呢?即累计因果关系和共同因果关系

甲承租了乙的房子,租赁期间在乙的房屋四周违章堆放了易燃物:丙违章乱放烟花导致乙的房屋被毁,对乙房屋的损害,甲丙应承担的责任是:( )
  A.甲丙负连带责任
  B.甲丙负按份责任
  C.甲承担侵权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D.丙承担侵权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这两道题怎么选择呢???解释一下。。。

第一题选择B,第二题选择D
这两个问题分别对应的是侵权责任法的第12条和第11条。11条是说的累计因果关系,十二条说的是共同因果关系,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每一个行为能否单独造成全部损害的发生,如果说任何一个行为都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话那就是第十一条所说的累计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你所问的第二个问题,如果说单个行为不能造成全部损害的话那就是共同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按份责任也就是你所问的第一个问题。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8-08
问题补充:在这我想知道怎么赔偿按什么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责任的问题,是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应该赔偿义务。有无因果关系不是必然
第2个回答  2021-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第十一条说的是累计因果关系,第十二条说的是共同因果关系。
区分累计因果关系和共同因果关系这二者的关键是看每一个行为能否单独造成全部损害的发生:
1、任何一个行为都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话那就是第十一条所说的累计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单个行为不能造成全部损害的话那就是第十二条所说的共同因果关系,就应当要承担按份责任。
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基础要件,因果关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3个回答  2012-08-08
1、D
2、D追问

可以解释一下吗

追答

1、首先,乙是房子的主人,也就是不动产的所有人,甲对不动产有使用权,而丙因为违章而造成乙的财产损失,而甲又没有在租赁期间对不动产进行保护,因此丙承担侵权责任,而甲就承担补充责任。
2、因为造成车祸的是由于甲的超速驾驶和乙的违章驾驶,因此甲乙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很重要判断是看是否共同构成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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