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情况是这样,是由国企改制后的民营企业,改制时原单位的职工也均有股份,董事会成员也为公司股东,董事长为公司法人,兼任总经理及党委书记,其余四人为副总经理,各负责一块。这样的情况是否该签定劳动合同,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第一条:《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您好!感谢您的回答,我公司情况是这样,是由国企改制后的民营企业,改制时在单位的职工均线股份,董事会成员也为公司股东,董事长为公司法人,兼任总经理及党委书记,其余四人为副总经理,各负责一块。这样的情况是否该签定劳动合同,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回答,但我公司董事会成员都是有任职的,董事长为法人,同时兼任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其余四人担任各块副总经理,这样是不是购成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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