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流程如下:
1、起诉: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准备民事诉状、证据,根据被告人数加一份,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和证据;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3、受理: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4、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5、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
6、进入判决和裁定阶段: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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