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1964年2月24日,劳动部、国防部、内务部《关于家居城市在职参军的退伍、复员军人仍应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安置的通知》。
“最近中央指示:‘农村基层干部中,应当有一部分是复员军人中的优秀分子,这对于做好农村工作和团结教育全体复员军人都有好处。各级党委应当把这作为一个重要政策来执行。’这是完全正确的。”这是彭德怀在全国复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刊载于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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