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规定,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是指购房者工作单位注册地在限购区域,且该工作单位已为购房人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对以个人名义(无单位)在限购区域内连续缴纳社保24月以上的,由购房人提供充分证明其稳定就业的相关材料,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其购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