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骗婚,骗婚处罚,骗婚要坐多少年牢

如题所述

什么情况下属于骗婚
一、法律上所指的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罪处理。
二、如果一方还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较多的彩礼,则不能按骗婚处理。
三、在实践中,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任等,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为骗婚。
建议你向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向法院请求判决女方返还彩礼。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你必须向法院提交有利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应当支持给付人提出的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骗婚的实质是以结婚为诱饵,诈取对方的财物。这里面有许多细节需要认真调查,因此,如果感觉到对方是在骗婚的,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专业司法机关来进行判断、处理。
现在很多人以婚姻作为诈骗的诱饵来骗取钱财,那骗婚的处罚依据是怎么样规定的?
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骗婚会被判刑吗?请看案例:
两名妙龄女子,不想着靠自己能力赚钱,好好经营爱情家庭,却听从他人建议干起了骗婚的勾当。其中,朱某参与骗婚2起,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26000元;肖某参与骗婚1起,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6000元。3月19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骗婚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两名女子痛哭流涕,悔不当初。
2014年年初,26岁的朱某离婚一个人生活,在打麻将的时候认识了“小丽姐”,百无聊赖的朱某与“小丽姐”成为了生活中的好朋友,好心的“小丽姐”主动提出要为朱某介绍对象,说“只要跟对方领了结婚证,对方就会给她介绍费,另外还可以让对方给其买首饰,等她拿到钱之后就可以找机会跑掉,这样来钱容易又没什么损失”。朱某想着自己反正已经离婚了,再去领个结婚证也没什么,这样还能让人家买点东西,就接受了“小丽姐”的安排。
时间到了2014年3月份,“小丽姐”找来了两个河南的介绍人,一起带着朱某来到河南省邓州市,由“小丽姐”冒充朱某的舅妈,将其介绍给了张某某,第二天两人便领取了结婚证。“小丽姐”在骗取了彩礼钱70000元后逃之夭夭,朱某期望张某某给她买黄金首饰,可是张某某一直没肯,朱某便也溜回了其老家。
有了一次不算太成功的经验,到2014年9月底,“小丽姐”又准备带朱某到江苏泰州来骗婚,这次朱某想起了他的朋友24岁的肖某,三人一拍即合,来到江苏泰州高港区的大泗镇,两名女子分别和被害人时某、卜某领取了结婚证,并在当地举行了婚礼。这一次,男方家里仍然没有给他们买金银首饰,他们再一次选择了逃跑,在卜某带着两人在泰州一百逛商场时,二人乘隙逃回了老家。
被告人朱某和肖某被抓捕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时认罪悔罪。被告人朱某痛哭流涕,她本只想骗人家给她买金银首饰,占一点便宜,哪知道犯下这么严重的罪行,真是悔不当初。
3月20日,高港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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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26
你好! 按目前的法律,没有“骗婚”这一罪名。

如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根据数额与情节处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惟一情节。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二十万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二千元至四千元”、“三万元至五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来源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
第2个回答  2017-10-26
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
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债务纠纷、性取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
第3个回答  2017-10-26
取决于欺诈的金额大小与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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