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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6日,二套房贷认定有了明确的执行标准。作为"新国十条"的配套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文规范二套房认定标准(建房[2010]83号),对个人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二套房认定遵循“以家庭为单位、认房又认贷”原则。
认定标准: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2017年3月24日发文明确,对北京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央行下发的文件要点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调控措施。继续从严控制个人购房贷款增量,严格落实差别化的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各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落实情况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严肃问责。
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认真查询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严格执行首套房贷认定标准。
四、严格审核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严禁各类“加杠杆”金融产品用于购房首付款。对使用“首付贷”等金融产品加杠杆的客户,应拒绝发放贷款;严禁以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名义贷出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
五、严格审核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投资投机购房带来的信贷风险。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 50%)等政策要求,强化审核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
六、合理评估房屋价值,增强住房信贷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七、加强对支行网点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八、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建立商业银行合作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