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张某和王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次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曾就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签署过一份协议,但是协议离婚未成。现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某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财产分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被告张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不同意按照协议分割财产。请问题:张某可以就已经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吗?
律师答疑
张某可以就已经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虽然已经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但因协议离婚未成,所以当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理荟萃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