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保险理赔的流程:1、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相关的资料由自己或委托他人送到保险公司。2、 保险公司理赔部接到材料后,会马上立案。如遇重大事故或有疑问的事故,会派专人进行调查。3、 调查员根据要求,展开调查。4、 理赔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计算出赔付金额。如有疑问仍可派人调查。作出核赔结论。5、 理赔员将审核意见和结论上报,专人签批,签批同意后结案。6、 通知领取赔款或其他书面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分项式保险合同与总括式保险合同是各类保险合同中较为特殊的“一对”。实务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常因混淆二者概念,或未能明确保险合同种类归属,导致出现相应理赔纠纷。同时,分项式、总括式保险合同理赔纠纷常常伴随足额投保问题。因此,准确区别分项式、总括式保险合同,认识足额投保的重要性,对于保险实务有着重要价值意义。
分项式保险合同
分项式保险合同,也称特定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投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对各项财产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都可获得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如一般的家庭财产保险对于各项损失都有独立的各自限额;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采用“分项列明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方式承保的,也属于分项式保险合同。
总括式保险合同
总括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投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部分损失财产的类别只要在总保险金额限度内,都可以获得赔偿的保险合同。
如一般仓储保险合同,无需逐一列明仓库内各类物品的保险金额,仅需一个总保险金额即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在总保险金额限度内对相应物品损失进行赔偿。
足额投保
足额投保,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参加保险,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等同的保险行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将按照保险标的的全部保险价值,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足额投保”对应“不足额投保”。不足额投保是指,投保人参与保险的投保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保险人将不会对事故损失进行全部赔偿,而是按比例进行部分赔偿。
1、分项式、总括式、足额投保实务风险
保险实务中,投保人、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未明确保险合同类型,统一保险合同类型认知,经常导致在保险理赔中出现“分项式”、“总括式”的理赔意见分歧,最终围绕“足额投保”争议,产生纠纷。
以建筑工程一切险为例
实务中,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签订前,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往往并未明确保险合同类型为分项式或总括式。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概算总造价确定总保险金额,依据保险合同要求在保险单明细表中提供工程量分项清单与对应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对每一保险项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实际按照“分项式保险合同”制定保险条款。
但在实际承保过程中,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各分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会受建筑材料上涨、工程变更等条件变化的影响,产生不同幅度的上涨。保险事故后的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往往高于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1
从保险公司角度出发(按照分项式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上涨,超出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不会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全部赔偿,而是按比例进行部分赔偿。
2
从投保人角度出发(按总括式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尽管上涨,但只要未超出总保险金额,那么保险公司就应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在这样的意见分歧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往往产生一系列不必要的法务纠纷,既不利于投保人实现自身理赔权利,也不利于保险人有效规避理赔风险。由此可见,无论对于投保人还是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都应明确保险合同类型。尤其对于保险人而言,精细化的保险合同也将是未来行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之一。
2、案例解析
案情提要
2003年1月15日,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公司”)成功承包了安徽省蚌明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七合同段工程。该工程合同总价为10312万元,中铁四公司在标书中载明桥梁工程的钢围堰总额为474.7518万元、便道工程总额为10.5047万元、驻地建设总额为60万元。
2003年3月2日,中铁四公司下属的中铁大桥局集团蚌明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蚌明项目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总保险金额为10332万元“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险合同规定:
1
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第1条第1部分第1款第3项)
2
若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价投保的,被保险人应该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尽快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如违反第4条规定将视为不足额保险,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单第8条第6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第4条第2款第1项)
3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额与应保金额比例负责赔偿。(第8条第6款)
2003年7月-8月,中铁四公司投保的项目工程因暴雨、洪水受损,定损金额为248.366184万元。事故发生时,中铁四公司承包的钢围堰、便道工程、驻地建设三部分工程总额,分别从474.7518万元、10.5047万元、60万元,上涨为1007.364万元、40万元、80万元。即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高于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在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中铁四公司投保的钢围堰、便道工程、驻地建设三部分工程构成不足额投保情形,因此无法进行全额赔偿,最终赔偿中铁四公司119.551088万元。中铁四公司不认同保险公司理赔方案,双方出现法务纠纷。
法务判决
1
一审审裁中,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铁四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分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赔数额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中铁四公司的诉讼请求。
2
二审审裁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铁四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不是分项保险合同,应该按照足额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3
再审审裁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认为“本案讼争保险合同系分项不足额保险合同”,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最终理赔金额为119.551088万元;保险公司一次性补偿投保人因本案所发生的其他费用50万元。
综上,最终本案的保险理赔金额为169.551088万元。之于投保人,这个理赔数字较其实际损失少了70多万元;之于保险人,这个理赔数字较正常分项式保险合同理赔多出50万元。由此可见,明确保险合同类型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在保险合同签订前,保险人与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保险合同类型,避免分项式保险合同与总括式保险合同的认知混淆,真正实现保险理赔对于投保人的有效风险保障作用,同时,帮助保险人提高分项理赔风险管理能力。
2内容简介《保险合同纠纷》为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之一,包括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概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其诉讼地位、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利益、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等内容,将理论知识与典型案例结合起来,说理清晰,并附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且该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主编,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指导性。3图书目录第一章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概述/1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1一、关于保险定义的不同学说/1二、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及评述/4三、保险法的概念/5四、我国现行保险法律制度概览/6第二节 保险法的功能及基本原则/10一、保险法的功能/10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1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18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18二、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24三、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24四、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24五、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25六、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25第四节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概述/26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26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27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发展趋势/28【典型案例】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主体地位的确定——朴庆美、金恩志、金恩成诉某保险公司还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28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其诉讼地位/32第一节 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32一、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32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35三、与保险合同主体相关的保险合同纠纷类型/36第二节 保险纠纷案件的请求权/39一、民事权利的分类及请求权/39二、保险法上的请求权/41第三节 保险合同主体的诉讼地位/53一、保险合同主体诉讼地位的概念及特征/53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索赔主体/54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56第一节 保险合同解释概述/56一、保险合同需要解释的原因/56二、保险合同解释的主体/59三、保险合同解释的客体/60四、保险合同的解释标准/62第二节 保险合同解释的一般方法/69一、合同法上的解释方法与保险合同解释的关系/69二、合同的阐释性解释方法/70三、合同的补充解释方法/81四、保险合同解释一般方法之间的适用位序/8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特殊解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84一、概述/84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86三、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前提/87四、我国审判实践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95第四节 美国保险合同解释的特殊原则——合理期待原则/97一、合理期待原则概述/98二、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100三、合理期待原则对于我国保险法的借鉴意义/105第五节 对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制度的建议/106一、对司法解释的建议/106二、对司法实践的建议/107三、对保险业界的建议/107【典型案例】保险法上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新东洋纸品(上海)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108第四章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114第一节 保险人说明义务概述/114一、说明义务的定义/114二、说明义务的内容与特点/114三、我国保险法关于说明义务的立法变化和理论基础/115四、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区别/119五、对明确说明义务的再思考/119第二节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124一、保险合同条款的种类/124二、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125三、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范围/130第三节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132一、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主体/132二、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形式标准/135三、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实质标准/143【典型案例】1.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上海骏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川沙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1522.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徐某等诉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1553.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赔偿金计算方式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原告上海乳品一厂分厂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1574.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赔偿金计算方式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原告上海铭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1605.系列交易中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认定——原告中港集团上海港口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船舶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162第五章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167第一节 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167一、告知义务的渊源/167二、告知义务的含义/169三、告知义务的法律性质/169四、告知义务的经济学原理/170五、告知义务与最大诚信原则/173六、告知义务与相关义务的区别/174第二节 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176一、告知义务的主体/176二、告知义务的形式/180三、告知的内容/184四、告知义务履行的时间/188第三节 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194一、主观构成要件/194二、客观构成要件/197第四节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01一、无效主义和解除主义/201二、解除权的行使/202三、不可抗辩条款/207【典型案例】1.保险人的体检不当然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杜懿静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82.违反告知义务的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关系——胡振强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11第六章 保险利益/216第一节 保险利益概述/217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及作用/217……第七章 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附录……4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样本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根据《 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代理人:
年 月 日保险合同纠纷[1]代理词格式要点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
(2)代理词发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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