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四保留入党积极分子是很有意义的,只要还想继续入党,即便在其大四毕业后也会继续保留,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然后可以继续接受教育培训,为以后的入党节省时间。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入党积极分子”的身份是有效的,其档案信息会转入到相应的单位内,继续按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流程进行入党。
按照第十二条规则发展的党员的中国共产党,一个活跃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报告任何改变他或她的工作或学习的地方(居住地)党组织的他或她原来的居住地。
原单位(住所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调入现单位(住所地)党组织。
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做好培训教育工作。受教育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申请入党,必须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没有工作、没有学习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的党组织申请入党。
流动人员也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的党组织申请入党。
第八条积极分子的选拔,应当根据党员或者社会团体的推荐选拔候选人。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会议,下同)应当研究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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