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出行,无关工伤。交通事故自己负有一定比例的责任,本人医疗费中自己负责的那部分社保是否可以报?
如果可以报,具体怎么操作?
如果如果不可以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看法条貌似社保可以报,可是问过许多人都说交通事故不能报。蒙圈了。
本人的医疗费。
问过许多人都说交通事故社保不管,蒙圈了。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
双方造成的事故,各有一部分责任。自己应当负担的那本分医疗费不属于《社会保险法》所说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这部分是否可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