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章》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根据《党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 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七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 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