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0-22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机,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
第2个回答 2013-12-08
敬爱的老师
我不对,我有错,我辜负了父母的期望,老师的教诲,学校的培养.
本来上课应该注意听讲记好笔记,下课钻研问题的勤奋精神.而我学习不认真的态度真是让我感到惭愧!我对学习觉悟不深.在写检讨书的同时,我真正意识到了我的缺点,错误.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和院系的学风建设 老师是非常的关心我们,爱护我们,所以我今后要听老师的话,充分领会理解老师对我们的要求,并保证不会在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望老师给我
的机会.老师是希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老师对我们那种
的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老师对我的这次深刻的教育。
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我保证以后认真学习,天天向上!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
您的学生XXX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