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实行,随着高校后勤管理者法律意识及被雇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提高,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已逐步感觉到前所未有的用工压力,许多高校不得不在新的用工环境中去积极探索新的用工方式,以期找到雇佣双方的平衡点,劳务派遣业务的及时推出恰好满足了供需双方的需要。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与派遣员工(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派遣员工派遣到要派机构(实际用工单位),在要派机构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它的特点是招聘与用人相分离,即劳务派遣机构“招人不用人”,而用工单位“不招人用人”。实行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的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为本单位提供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则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是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发布招聘信息和组织招聘,办理员工录用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员工的日常管理,协调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关系;负责发放或落实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负责办理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负责处理派遣员工的工伤、死亡事故;负责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负责办理员工离职的相关手续和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下面就实行劳务派遣的利弊予以简要分析:一、 实行劳务派遣的积极因素:1.劳务派遣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使用人机制更加灵活。由于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只用不管”,凡不符合用人单位用工标准的员工或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可随时予以辞退或更换。这样就扩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选择范围,为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创造了条件,为规范劳务输出、输入提供了有效管理办法。2. 劳务派遣减轻了用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负担。由于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劳务人员的招聘选拔、技术培训、人事档案管理、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缴纳等多项事务性工作,使用工单位有条件精减内部管理人员,减少管理费用支出,从而提高综合管理效益。3.劳务派遣促进了派遣机构之间和用工单位内部的竞争。劳务派遣机构的服务是否到位,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经济效益和企业生命力。所以,市场竞争促使其必须不断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与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服务水平,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劳务工的进入给用工单位的职工也带来了竞争和压力,促使其内部职工也要不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使之有一种紧迫感、危机感,从而促进用工单位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4. 劳务派遣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机构在与实际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时,肯定要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及违约责任,协议双方同样受到《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制约,这就会使劳务人员的各种福利待遇与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二、 实行劳务派遣的消极因素:1. 用工单位的人员需求种类繁多,给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选拔、培训和管理方面造成一定的困难,员工素质难以保证。2. 劳务人员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后缺乏归属感,容易出现责任心不强、缺乏长远打算、敬业精神差等问题,特别是与用工单位职工一起工作时,有同工不同酬现象,这样更容易影响其工作积极性。3. 个别劳务派遣机构是以劳动保障部门的某一科室为主体组建的,甚至是由劳动局的内部人员或与劳动局有亲密关系的人员开办的,这种劳动保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劳务派遣,在产生劳务纠纷时,很难保证其执法的公平与公证,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三、 选择劳务派遣机构应注意的问题:1. 用工单位要仔细审查劳务派遣机构资质证书经营范围栏目中是否有“派遣”字样,其注册资金是否超过或等于50万元人民币,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合法资质。2. 用工单位要尽量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营规模比较大的派遣机构,有利于降低用工风险。3. 用工单位要尽量选择那些具有应对风险能力强,处理法律问题专业化程度高并且经验丰富的劳务派遣机构,以防范不可预见的风险发生,合理规避劳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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