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拘留能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如题所述

案情:一天,某公司员工钱某来到当地一个大型集邮交易市场选购邮票,并看中了某摊位上一本精美的集邮册。钱某正准备向摊主询价,却发现摊主因有事暂时没在,于是他偷偷地将那本精美的集邮册揣进怀中匆匆离去。摊主回来后立即向交易市场报了案。此时正要跨出交易市场大门的钱某被市场保安当场抓获,并被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钱某实施了拘留。几天后,钱某被拘留的消息传到了其所在工作单位,单位领导认为:钱某既然已经被拘留了,就说明他是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于是单位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关于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作出了解除钱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两周后,因钱某盗窃的邮票面值数额较少,公安机关依据 《治安管理条例》对钱某实施行政处罚后,就释放了他。钱某从看守所回来后,对单位作出的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撤销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那么,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钱某提出的仲裁请求?分析:职工被拘留,不应当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应该支持钱某提出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规定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第2款,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但在劳动者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不应立即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并不意味着该劳动者就一定是罪犯,有可能只是涉嫌犯罪的人员,经审查可能不构成犯罪。经审查不构成犯罪的,那么司法机关应当无罪释放。而这时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已被解除,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此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钱某正是属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在处理涉嫌犯罪职工的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等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出来后再做处理,不然会因处理不当而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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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5
  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被拘留为由解除合同。
  职工被拘留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六)款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9条规定,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并不包括“被拘留”。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被拘留”为由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职工被拘留,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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