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11-05
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被拘留为由解除合同。
职工被拘留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六)款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9条规定,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并不包括“被拘留”。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被拘留”为由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职工被拘留,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