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写的是无职业危害,但是我真正的工作却是有放射性岗位,公司关于放射性岗位的安全管理也很不规范,没有岗前体检,也没有发放岗位津贴。请问我可以可以就此向劳动仲裁提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据补充: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书,薪资单,危害岗位证明

第1个回答  2014-03-06
如果以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证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举证责任比较重。如果您的工作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一致,也可以劳动仲裁。追问

劳动合同上是无职业危害,而我实际从事的确是有职业危害的,这就已经与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一致了,劳动合同书上约定的是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公司也有很多处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请问这样仲裁胜算的概率大不?

追答

如果你的工作确实涉及有职业危害,并且能证明企业没提供相应的职业保护,以这条仲裁,胜诉的概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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