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为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3013年12月4日01时00分,位于融水苗族自治县同练乡英洞村朝阳屯11号发生火灾(即我家)。火灾烧毁木结构房屋19幢,破拆房屋一栋,烧毁生活物资一批。无人员死亡。(但我叔叔严重烧伤,认定书里面没有说明)。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3年12月4日01时00分,起火部位为房屋二楼南侧楼梯外墙电表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以上事实有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照片、火灾现场提取物证、技术鉴定报告和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证据补充:我家所有的家电为,电磁炉一台,电饭锅一个,其余均为固定照明的电灯,应为着火时间为凌晨1点,电磁炉,饭锅是肯定没有在使用的,还有电灯都是关着的。村里面的人现在要我家赔偿各家的损失。我想问问,这个鉴定书有没有明确到我家的责任。谢谢